(一)贯彻落实国家、省上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组织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指标,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负责国家、省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
(四)负责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管理医疗机构,规范医疗市场。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质量。承担全市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甘肃省药品增补目录,指导落实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政策措施。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指导和协调医疗卫生学术团体的工作。承担综合卫生发展政策研究和调研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督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拟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指导和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参与和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医药及相关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六)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等的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患者权益维护,保障患者在就医和计划生育服务过程中的基本权益。
(十八)负责卫生和计生系统财务、会计、基建、装备、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供应、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政策,并实施监督检查。
(十九)拟订并指导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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